

- 電 話:0431-85531652
- 傳 真:0431-85531653
- 網 址:www.nqwlml.live
- 郵 箱:[email protected]
- 地址:吉林省長春市前進大 街3號晨光花園A座602室

吉建辦〔2017〕54號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鄉建設局)、規劃局、房產局、公用局、園林局、行政執法局,風景名勝區管理科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長白山管委會住房城鄉建設局,各縣(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規劃局、行政執法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16]30號)和《全國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公職律師試點工作方案》(建法函〔2016〕148號)精神,充分發揮法律專業人才在住房城鄉建設工作中的作用,提升住房城鄉建設系統依法行政水平,吉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決定在全省住房城鄉建設系統開展公職律師工作。按照《司法部關于同意在全國住房城鄉建設系統開展公職律師工作的函》(司發函[2016]24號)、《司法部關于同意全國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公職律師試點工作方案的函》(司發函[2016]96號)以及《吉林省公職律師管理暫行規定》有關要求,結合全省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實際,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范圍和原則
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公職律師是指持有公職律師執業證,具有住房城鄉建設專業法律知識,從事住房城鄉建設有關法律事務的工作人員。范圍為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公職律師堅持分批實施、積極穩妥、
循序漸進的原則。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廳機關先行開展,通過對公職律師的職責范圍、管理制度、職業培訓等進行探索總結,為全省住房城鄉建設系統推行公職律師試點工作提供示范,逐步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二、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公職律師條件和職責范圍
(一)申請擔任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公職律師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資格或者法律職業資格。
2.從事住房城鄉建設有關的法律事務工作2年以上。
3.正式在編人員。
4.最近兩年年度考核等次均為“稱職”以上。
5.住房城鄉建設部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公職律師的主要職責:
1.參與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審查、修改和清理工作。
2.提供法律咨詢意見和建議。
3.代理參加有關行政訴訟、行政復議、仲裁等法律事務。
4.代理辦理有關行政賠償等法律事務。
5.其他可以由公職律師承擔的工作。
三、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公職律師的權利和義務
(一)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公職律師享有下列權利:
1.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為公職律師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以及經費保障。
2.在執業活動中依法調查取證、查閱案件材料等權利。
3.支持公職律師加入律師協會、參與律師職稱評定、參加業務培訓和工作交流。
4.優先推薦和選拔公職律師進入專業人才庫。
5.在執法崗位干部職務晉升時,把公職律師作為優先考慮的重要因素。
6.各級法制工作機構應當為公職律師執業提供指導和幫助,積極協調解決具體問題和實際困難。
(二)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公職律師履行下列義務:
1.嚴格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各項管理制度和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制定的律師執業紀律,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2.根據指派參加和辦理住房城鄉建設有關法律事務。
3.自覺接受司法行政機關、本部門以及上級業務部門的管理、指導和監督。
4.加入律師協會,參加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律師協會組織的培訓和執業紀律教育活動。
5.不得以公職律師身份代理住房城鄉建設系統以外的訴訟、非訴訟案件。
四、加強公職律師執業活動管理
申領公職律師執業證書以屬地管理為原則。公職律師證書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符合任職條件的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向本部門法制工作機構提出公職律師證書申請,并按照司法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二)初審。法制工作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提出擬任公職律師人員名單,報部門領導批準后,將相關材料和人員名單一并報送司法行政機關審核。
(三)報批。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人員申請公職律師的,報請省司法行政機關審批。市(州)、縣(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人員申請公職律師的,由市(州)司法行政機關審查后,報請省司法行政機關審批。經由省司法行政機關批準后,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法規處備案。
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將取得公職律師證書情況告知公職律師所在單位人事部門,由人事部門記入個人檔案。公職律師名單應向社會公開并適時更新。
法制工作機構對公職律師進行管理,指導公職律師的執業活動,組織開展公職律師的業務培訓,考核公職律師的執業水平,負責執業申請、年度考核的初步審核,以及提出終止執業的建議,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辦理公職律師的年度考核工作等。
五、加強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公職律師試點工作保障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承擔全省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公職律師試點工作的綜合協調與指導,負責起草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公職律師管理的規章制度,積極與省司法廳、省律師協會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各市(州)、縣(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公職律師試點的具體工作,根據本方案結合實際制定實施辦法,積極與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協調溝通,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業務指導、資質管理和監督,加強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公職律師的指導、服務和監督。
公職律師所在的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為公職律師執業活動提供必要的保障,對公職律師培訓和執業活動給予支持、幫助和鼓勵。公職律師申請開展執業活動、參加培訓等履行公職律師職責所需費用,由其所在的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承擔。
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7年9月5日